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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公告》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答:2020年4月2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令”)。12號令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同時廢止。
12號令第五十三條明確,依據有關規定,已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相關登記在12號令施行后繼續有效。為明確7號令下已登記新化學物質的跟蹤管理要求,細化7號令下取得的登記證信息的變更程序,做好12號令生效時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審批的登記申請等一系列銜接工作,確保12號令順利實施,并與7號令平穩過渡、有序銜接,生態環境部印發《公告》,明確新老辦法銜接涉及的實施細節和具體內容。
答:為保障7號令下已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的有效防控,相關跟蹤管理要求的持續落實,按照有利于防范環境風險、實現連續穩定過渡的總體原則,落實“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要求,《公告》針對7號令下取得常規登記證和簡易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細化了12號令生效后應繼續履行的跟蹤管理要求,以及新用途登記規定和申請撤銷登記程序。
答:為便于企業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變更7號令下已取得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信息,《公告》區分不同情形細化了相關變更程序。對于需要變更的,原則上按照12號令的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證或者備案。同時,遵照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文件精神,對登記證相關信息變更后不會導致環境風險增大的,明確了簡化程序,允許參照12號令第三十條申請辦理登記證變更。
答:為保障7號令與12號令順利銜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結合相關企業的意見建議,綜合考慮企業實際困難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針對7號令下已受理,但12號令生效時未能取得登記的申請,《公告》明確在12號令生效后可繼續按照7號令的規定辦理,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對之后仍不能取得登記的,按12號令相關要求辦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派出機構,各申報單位: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以下簡稱“7號令”)將于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3年9月12日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17號令”)同時廢止。為保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有序延續,現將有關銜接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17號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原登記證”)在2010年10月15日(含,下同)以后繼續有效,直至該新化學物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按17號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免于申報結果通知2010年10月15日以后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二、截至2010年10月14日,實際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活動已滿5年的原登記證持有人應在7號令施行后三個月內,向環境保護部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首次生產或者進口的證據,申請將該新化學物質列入名錄;有實際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活動但未滿5年的原登記證持有人應在滿5年后的1個月內向登記中心提交實際活動情況報告,申請將該新化學物質列入名錄;尚無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活動的原登記證持有人應按7號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首次生產或者進口30日內向登記中心填報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
三、自2010年9月30日起,不再接收17號令要求下的正常申報和免于申報手續申請。此前受理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由于資料不合格、數據不完整等原因導致2010年10月15日前不能取得登記的,補正資料時間可延至2011年4月15日,按17號令的程序辦理;2011年4月15日后仍不能取得登記的,按7號令和相關文件要求辦理。
四、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以及7號令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相關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2010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進口或者生產、并且其后仍需進口或者生產的,應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按7號令和相關文件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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