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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生態環境部已經出臺了相關的責任認定文件,但有關“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爭議仍在繼續。
3月2日,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舉辦“2021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環境商會會長、博天環境董事長趙笠鈞表示,環境商會牽頭會員企業共同起草了《關于完善環保產業進水與污泥處置的提案》,將通過全國工商聯團體向全國政協報送。
提案顯示,目前工業廢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情況仍普遍存在,污水廠承載了許多“不可承受之重”,建議強化對污水廠上游進水監督及工業企業納管管理,促進污水處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環保形勢加嚴,國家出臺了許多新的環保政策,希望推進水環境質量改善,同時環保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強化。
但是,目前有關污水的監管壓力都集中在污水處理廠身上,對于其他環節(如政府和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則不足,“重廠輕網”、“重水輕泥”、“重下(污水廠)輕上(上游排污企業)”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導致污水廠承載了許多“不可承受之重”。
此外,這個行業還存在一些長期難以化解的“老大難”問題,如水價定價機制問題、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支付問題、地方政府履約等問題。
新老問題交匯,導致的結果就是污水處理行業很多企業經營困難,甚至許多上市公司也舉步維艱。
具體來講,污水處理企業目前面臨的最大一個問題就是——工業廢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
理論上講,工業企業是要求進入工業園區的,污水需要單獨收集并集中處理。但由于歷史原因,部分工業企業沒在工業園區范圍內,導致市政污水廠污水收集范圍內也存在一些工業企業,市政污水處理廠進水中也包含了部分工業廢水,導致進水水質超出了設計標準。
這樣一來,受進水中特殊污染因子(微生物毒性)的影響,污水處理工藝就會頻繁遭受沖擊,污水處理廠無法按設計進水水質穩定運行,結果導致出水超標。
此外,還有部分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因招商引資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實際入駐園區的企業與污水廠設計規劃階段的企業差異性較大。
其導致的結果就是,污水廠設計水質標準與實際進水水質差異性較大,已建成的污水廠處理工藝很難滿足實際進水水質的要求。想要提標改造的話,因為增加的投資和運營成本較高,地方政府及企業又很難接受,最終也會導致部分項目出水無法穩定達標。
總之,工業廢水的問題已成為阻礙污水處理廠穩定達標的一大瓶頸,成了污水處理廠的“不可承受之重”。
實際上,“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并不是個新問題,前年和去年的兩會,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都曾對此提出過意見。
在眾多因素的推動下,2020年12月1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其中對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給出了明確說法。(相關鏈接: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環境部: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其中規定:
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污水處理廠并不能完全免責,還是要接受處罰的。但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正是因為這樣,所以環保行業對于這個文件還是有些不同看法的,覺得沒有完全解決問題。
因此,今年兩會,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又在提案中建議,要強化污水廠上游進水監督及工業企業的納管管理。
首先,是強化納管管理。工業企業納管必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及污水處理企業共同確認,在確保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運營的前提下,在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及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規范工業企業的納管管理。
同時,建議嚴格限制工業企業廢水進入市政管網,單獨建立工業廢水處理廠,盡量在工業企業生產車間出口將高濃度、生物毒性大的污染物去除,避免后進入管網后“稀釋”,再面付出高昂的代價去去除。
其次,已經納管的企業要加強監測。建議規范工業企業接入口改造,加裝流量計、電動閥、取樣口及在線監測設備。對工業企業排放水質、水量等數據要與污水處理企業進行數據共享,為污水處理廠的調控運行及上游監管提供保障。
第三,要強化標準。建議修訂《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準》GB31926-2015等上游排放標準,適當提高各項排放限值,尤其應該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濃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濃度限值,增加工業企業的TN排放要求。
第四,要加大懲罰力度。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環保執法和監管方法,嚴格限制工業廢水接入市政管網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濃度。一旦發現個人和單位的出現污染物的違法傾倒或超標排放,必須予以重罰,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源頭上降低難降解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產生將大大降低了后續污水處理的難度,保障污水處理廠穩定達標運行。
第五,要強化責任認定,建立超標原因認定及免責法律依據。對于污水處理廠來講,應該出臺超過污水處理能力而免責的法律法規,避免污水處理企業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最后,還需要一些相關的政策保障和制度創新??梢猿雠_相關在政策,鼓勵污水處理企業積極參與上游監督管理。還可以借鑒江蘇部分地區成功做法,建立健全“環保協查”及“環保協管員”機制等,切實發揮與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在上游點源控制及環保監管中的協同作用。
總之,監管的壓力不應該只集中在污水處理廠身上,上游的工業企業同樣也應納入監管范疇,這樣才能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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