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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十四五”時期的主要目標任務包括持續改善環境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這為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明確了方向,會議主要內容為空氣質量考核指標將做出調整。空氣質量指標方面,在堅持PM2.5和優良天數兩個指標基礎上,加上一項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數;污染物排放指標方面,將原來的二氧化硫和NOx換成了VOCs和NOx,突出環保治理VOCs減排的重要性。那么,我國針對VOCs污染治理都包含哪些法律法規呢?
我國VOCs污染防治在摸索中前進。
僅有石油煉制和煉焦業、油品運輸、合成革制造、室內裝飾等少部分行業活動實施了一些VOCs相關的排放標準和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在國家層面首次提出將揮發性有機物作為重點大氣污染物開展污染防治。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提出加強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有毒廢氣控制。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將VOCs列入控制指標。
國務院頒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推進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同年,環境保護部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原有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加大了處罰力度,突出了信息公開,并相繼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和《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為VOCs等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開始試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石化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作為試點行業;隨后北京、上海、廣州等14個地方相繼發布了地方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細則;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并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規定,到2018年,工業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減330萬噸以上。
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委聯合下發了《“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實施重點地區、重點行業VOCs污染減排,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
國務院發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提出到2020年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
生態環境部發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指出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為五大重點領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汾渭平原為重點區域,并再次強調到2020年,通過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的VOCs綜合治理,完成“十三五”規劃確定的VOCs排放總量下降10%的目標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sp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多次出現,重點查閱)第四十六條規定,“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sp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sp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span>
關于治理VOCs政策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對VOCs整治正在逐步完善,但并沒有明確的強制性考核要求。各地對VOCs減排做了不少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排放量仍然很大。同時,與其他幾類污染物相比,其排放量下降趨勢遠遠落后。因此,將VOCs減排納入考核指標勢在必行。這也是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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