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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各省直管縣(市)生態環境分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實施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強化排污許可證作為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結合近期生態環境部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監督幫扶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實施排污許可制是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把排污許可制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凸顯了這項制度的極端重要性。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條例》對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加強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等作出詳細規定,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各地要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準確把握排污許可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抓實抓細,嚴格監管,切實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各地在現有工作基礎上,持續推進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已發證登記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的延續或變更等動態更新工作,不能有游離于監管之外的排污單位。要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及時妥善處理禁止核發類、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排污單位的后續工作。
各地須按照《條例》規定,結合排污許可發證登記質量復核工作,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內容進行認真復核。特別是為推動涉氣固定污染源全面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要重點復核涉氣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是否載明《條例》第十三條第七款“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第十款“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未載明相關要求的,須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相關要求,及時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完善。
各地應把排污許可證作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主要依據,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等因素,結合執法正面清單,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要把是否持證排污、是否按證排污、是否落實排污許可證各項環境管理要求作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重點,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對典型違法案件及時曝光、形成震懾。
各地要利用各種媒體和渠道持續開展《條例》的宣貫及排污許可政策解讀,推動排污單位嚴格依法申領,按證排污并履行相關義務,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同時營造全社會監督的氛圍。對排污許可核發管理人員、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排污許可技術專家加強培訓,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和能力。各地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借助第三方機構等社會力量充實排污許可技術隊伍。
各地要按照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雙百任務”(即3年內排污許可證質量檢查率100%、1年內執行報告提交率100%)的目標要求,以及《河南省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河南省生態環境廳2021年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扎實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核發登記情況和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督促排污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各地要每季度按時報送自查報告,省廳將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和通報。
省廳將進一步加強對全省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的監督管理,跟蹤檢查實施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并適時將排污許可制實施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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