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 (征求意見稿)》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24 點擊次數:74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 (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下達2014年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2014〕125號),我部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等單位起草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qinxy@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2日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科學發展,加強垃圾污染治理,實現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規范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提高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決策和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條文說明:本條闡明制定本建設標準的目的。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相應增加,需要進一步加強垃圾污染治理,實現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規范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提高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決策和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投資決策、項目建設的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和核準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的尺度。
條文說明: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的用途。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使用政府直接投資的比較多,本建設標準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投資決策、項目建設的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和核準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
條文說明: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28號)中明確: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點和不達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統稱存量垃圾場。對于不達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執行相關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規定。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對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場、堆放的治理工程項目。
第四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和節約能源等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設應遵循的原則。環境保護、節約用地和節約能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設需要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和節約能源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設水平,應以本地區的社會經濟現狀為基礎,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合理確定。
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設水平。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設應根據我國國情,以本地區的社會經濟現狀為基礎,按照環保部門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第六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設,應采用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選用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原則。
第七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降低建設與運營成本。
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設內容確定的原則,并非所列項目都要建設,要視生產需要和工藝要求,結合項目特點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項目的建設內容。
第八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除應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定額和指標的規定。
條文說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設涉及面廣,本建設標準僅從加強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設的宏觀管理,工程建設水平及投資效益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規定。在本建設標準編制過程中,國家已經頒布或將要頒布一系列規范和標準,本建設標準在相關條文中,對執行這些標準和規范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隨著標準化工作的進展,將有更多的標準、規范、定額、指標陸續發布,故本條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九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存量生活垃圾的數量確定,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相協調。
條文說明:本條是關于確定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設規模的原則和方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設規模的確定主要依據現有存量生活垃圾的數量。存量垃圾的數量指存量垃圾總重量、體積、覆蓋面積、垃圾堆積高度(深度)等方面。這些方面的數據直接影響存量垃圾治理的工程量、設施建設規模以及投資規模。
第十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分類宜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設規模分類
注:以上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條文說明:本條對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建設規模的分類作了規定。據21個省的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場(點)規模統計,小于10萬噸占總數的約59%;10-20萬噸占總數的約13%;20-30萬噸占總數的約6%;30-50萬噸占總數的約8%;50-100萬噸占總數的約8%,超過100萬噸占總數的約6%。本條規定的建設規模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而不是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場(點)的規模。對于單個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場(點)體量較小的,可將多個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場(點)打包成一個治理項目。
第十一條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包括原地封場治理和異地搬遷治理兩種方式。
條文說明:不同城市存量垃圾的存在條件不同,經濟條件和環保要求也不盡相同。到目前為止,國內存量垃圾的治理工程總體上有兩種,一種是原地封場治理,另一種是異地搬遷治理。前者主要適用于存量較大、所占用土地價值較低的情況;后者適用于存量不大、所占用土地價值較高、周圍環境較敏感的情況。
第十二條 存量生活垃圾原地封場治理工程宜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生產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等構成。具體可包括下列內容:
1.主體工程:垃圾堆體整形、封場覆蓋與防滲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填埋氣體導排與處理工程、滲瀝液導排與處理工程、降水導排工程、綠化與植被恢復工程等。
2.配套工程:場內道路、供配電、給排水、消防、通信和監控等。
3.生產管理與生活服務用房:管理用房、門房、變配電房、值班室、儲物間、衛生間等。
條文說明:根據不同的情況,原地封場治理工程的工程內容可以不同。本條列出的是通用性工程內容,實際工程建設方案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工程內容。
第十三條 存量生活垃圾異地搬遷治理工程宜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等構成。具體可包括下列內容:
1.主體工程:堆體開采、垃圾分選、垃圾運輸、除塵除臭、防降水、后處理設施、環境檢測、垃圾堆體充排氣、液位控制、滲瀝液儲存與處理等。
2.配套工程:生產管理和生產服務用房、供水工程、供電工程、道路等。
條文說明:根據不同的情況,異地搬遷治理工程的工程內容可以不同。本條列出的是通用性工程內容,實際工程建設方案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工程內容。
主體工程應付符合以下要求:
1.堆體開采可包括:進場道路、作業面構建、挖掘設備等。
2.垃圾分選可包括分選工房、分選設備等。
3.垃圾運輸可包括垃圾壓縮裝載設備、垃圾運輸車輛等。
4.除塵除臭工程可包括開采面藥劑噴灑、分選系統排風除塵除臭系統等。
5.防降水工程可包括垃圾堆體及開采面覆蓋、降水導排等。
6.檢測可包括物料檢測、垃圾穩定性檢測、地下水檢測、地表水檢測、大氣檢測、噪聲檢測等。
7.垃圾堆體充排氣可包括堆體充排氣井構建、充排氣系統等。
8.液位控制可包括液位監測井構建、堆體內滲瀝液抽排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