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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山東市場監管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通知稱,2020年1月1日起,未獲得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的,不得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檢測),生態環境部門不在認可其出具的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數據和報告。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服務局,有關技術評審機構:
2018年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下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 245號,以下簡稱《補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實施,在通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的基礎上,對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提出了特殊要求。為切實落實好《補充要求》有關規定,規范我省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補充要求》的規定
根據國家兩部局對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提出的新要求,凡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業務的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均需滿足《補充要求》有關規定。
二、做好行政許可及信息公開工作
(一)對申請“生態環境監測項目或參數”資質認定的機構,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和《補充要求》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生態環境監測項目或參數”單獨附表。
(二)在《補充要求》實施前,已取得資質認定,具備相關生態環境參數檢驗檢測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可自愿提出生態環境監測資質認定擴項考核申請,經市場監管部門考核滿足《補充要求》,獲得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市場監管部門實時向社會公布獲得資質認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名單及其“生態環境監測項目或參數”。
(三) 2020年1月1日起,未滿足《補充要求》,未獲得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的,不得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檢測),生態環境部門不再認可其出具的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數據和報告。
三、夯實檢測機構主體責任
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檢測)的機構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落實《補充要求》的有關條件和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并保持對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實施全過程控制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數據準確、真實、有效。并按照“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迫溯制度,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對出具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承擔法律責任。
四、落實企業委托把關原則
按照“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有關企業委托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服務時,要選擇符合《補充要求》的機構,并將簽訂的委托合同向所在地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企業簽訂的委托合同應當符合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委托的監測技術要求負責。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協調聯動機制,通過落實《補充要求》規定,規范提升一批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清退一批不能滿足生態環境監測(檢測)要求的機構。進一步嚴格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管,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定期互通
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信息,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機構無資質、超資質認定范圍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出具虛假數據和報告等行為,形成監管合力,有效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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