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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
審批類型:證照核發
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57條;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
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環發[2011]48號);
5、《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第28條;
6、《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的公告》(2009年 第55號);
7、《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 第65號);
8、《關于印發<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辦理程序>的通知》(冀環防〔2010〕330號);
9、《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衛生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冀環防〔2011〕130號);
10、《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申請條件 及證明材料: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環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2.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
3.技術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2.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的復印件。
3.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擁有相關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并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包裝工具照片或圖樣及文字說明。
2.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設備的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施工報告等。
3.貯存設施、設備經環保、衛生、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的名稱、貯存能力、數量、貯存危險廢物的種類、其他技術參數。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2.關于選址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相關標準的材料。
3.廠區平面布置圖(應繪出:設施法定邊界;進貨和出貨裝置的地點;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貯存設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事故應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等)。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確保有足夠道路空間,以保障在緊急狀態下,相關的救援人員、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設備通行無阻。
4.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
對于填埋設施,應當提供有關施工質量保證書、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報告;以及地下水監測井設計方案的依據(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復印件;建設項目試生產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6.現有設施最近一年內的監督性監測報告的復印件。提供企業自行監測報告的,應當提供關于其符合相關監測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
7.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論證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關于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包括焚燒爐溫度、煙氣停留時間、燃燒效率、焚毀去除率、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等)、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等的證明材料。
如為證明焚燒爐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于溫度大于1100℃要求,應當提供焚燒爐的設計溫度、實際運行溫度(對已運行設施)、耐火材料的規格(如能夠耐受的溫度范圍);并書面解釋焚燒過程如何達到要求的溫度。書面解釋如何控制氧氣濃度使之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于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干氣)的要求。書面解釋如何在最大氣體流量時達到負壓(計算公式),并提供有關抽風機額定流量及壓降的數據。
8.新建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試焚燒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以及試焚燒結果的報告。
9.分析實驗儀器的名稱、照片或圖紙、文字說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監測的項目。
10.有關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的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
12.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13.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安全生產評估報告及備案的證明材料。
14.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詳細描述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工藝及操作要求。
2.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
3.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所能預處理和處置的廢物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廢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廢物的目的是確保持證單位僅接收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從而確保危險廢物得到正確的貯存或處置。廢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1)持證單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險廢物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所列危險廢物相一致;(2)對各危險廢物擬分析的參數/成分及理由;(3)擬采用的取樣方法;(4)擬采用的分析測試方法;(5)重復測試的頻率;(6)每批廢物的接收標準和拒絕標準。
2.安保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特別是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比如:控制進入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安全措施。如設置24小時監控系統,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或在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周圍設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礙物(如柵欄),控制出入等等。
3.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為及時糾正問題防止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針對可能導致危險廢物組分泄漏到環境中,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的設備故障和老化,操作錯誤,有意或無意的危險廢物溢出、泄漏等情況,以及預防、偵測或應對有關環境或人體健康威脅的重要設施和設備(如監測設備、安全及應急設備、保安設施、操作設備(如泵)等)進行檢查。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擬檢查的問題類型及檢查頻率。如:對危險廢物裝卸區等易發生泄漏的區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燒爐及附屬設備(如泵、閥門、傳送設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無組織排放(可肉眼觀察)等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對防火通道是否暢通,去污設備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相關設備及備案情況。可參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環辦函[2011]379號)。
5.關于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特別防范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采取特別措施,防范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安全風險。比如:關于確保這些廢物遠離火源和反應源的措施。在貯存處理易燃、反應性或不相容廢物的場所設置“禁止吸煙(No Smoking)”的標識。設置隔離的吸煙區域。防止將彼此或與貯存設施或設備起劇烈反應(如起火,爆炸、釋放有毒粉塵、氣體或煙氣)的不相容廢物混合貯存的措施。
6.有關預防風險的措施(包括相關應對程序和硬件設施)。如:在危險廢物裝卸操作時預防風險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車)。防止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廢水流入其他區域或環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措施(如排水溝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設備故障或斷電影響的措施。防止人體不適當暴露于危險廢物的措施(如防護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堿手套及長統靴等)。
7.人員培訓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并依此制定各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廢物管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培訓可分為課堂培訓和現場操作培訓。
應急培訓應當使得受訓人員能夠有效地應對緊急狀態。這要求受訓人員熟悉:1)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及監測設備的程序;2)自動進料切斷系統的主要參數;3)通訊聯絡或警報系統;4)火災或爆炸的應對;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應對等。
8.環境監測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環境監測方案,對廢水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噪聲、地下水等定期監測。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自行監測的,還應當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并記錄結果。
9.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
10.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環境污染時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需提交關于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復印件。
2.建設用地廠區用地界限圖的復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權利證書的復印件。
審批程序:
(一)受理
省環保廳收到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后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書面審查,即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作出的,將在一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二)專家評審
1、專家人數
專家組由5名組成,包括1名申請單位有關經營設施所在地環保部門推薦的專家。專家評審應當推選1名專家任組長。組長應當具有3年以上評審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經驗。
2、專家的構成
包括技術專家和環境管理專家。專家應掌握和熟悉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具有危險廢物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經驗,了解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設備、分析和環境監測等相關知識。
3、評審要求
專家應當依據《固體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各項要求,將需要評審的內容列出清單,逐一評審。對列入《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項目,已經竣工驗收的,可適當簡化評審內容。
4、評審方法
(1)書面評審。審查有關環境監測報告,焚燒設施試焚燒方案及報告,設備性能檢測報告,有關消防、建筑質量等的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
(2)現場核查。查看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現場運行情況,同時,應對照焚燒設施作業區集水池的設計文件進行現場核查等。
5、評審結論
(1)對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所規定許可條件,逐一說明申請單位是否符合;對不符合的,說明理由。
為盡量減少審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對監測報告、檢測報告、有關驗收文件能說明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的,以驗收報告和文件為準;對其他事項,比如需要對照證明材料進行檢查的以及需要現場核查的,以現場核查結果為準。
(2)明確給出是否應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意見。
結合我國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行業的現狀,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總體評價后給出是否應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意見;對建議不予頒發許可證的,說明理由。
6、安全要求
現場核查應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7、評審時限
省環保廳受理后將隨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時間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三)審批
對已受理的申請,省環保廳在門戶網站對申請項目的主要情況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在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在審批時限內。
專家評審意見及初步審查意見,應當提交廳常務會議進行審定。
根據廳常務會議研究結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送達許可決定書并頒發許可證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許可證件。并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公眾網上開始進行公告。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一份,副本可為多份。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本應當保存于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所在地,以備環保部門檢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可供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簽訂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合同,以及辦理危險廢物轉移等手續時使用。
許可延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持證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前向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換證申請,申請企業需提交《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和設區市環境保護局的初審文件以及相關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
許可證變更:
《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按照換證要求提交變更申請,經省環保廳審批同意后,準予換發新《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許可證注銷:
《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持證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注銷申請,經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收費及依據:不收費
審批方式:網上辦理加手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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