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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工業企業環保行政許可規范管理
改革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290號)《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創建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加快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溫委發〔2018〕57號)等文件精神,提高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效能,解決生態環境管理歷史遺留問題,助推我市“兩個健康”先行區創建,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則目標
(一)基本原則
1.問題導向,分類施策。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解決生態環境管理歷史遺留問題和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為導向,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兼顧、客觀公平,制定歷史遺留環評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措施,引導排污單位規范排污行為,推進民營企業合法排污,最終實現將所有排污單位全部納入生態環境管理。
2.全面推進,改革創新。以“二污普”數據庫為基礎,摸清我市工業企業底數,通過實施清理整頓方案,補齊生態環境管理短板。發揮各級政府引導作用,推進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簡政放權,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探索建立生態環境行政許可企業承諾制,解決排污許可證核發問題。
3.明確責任,強化監督。督促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手續齊備,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管理,按證監管,違法嚴查。
(二)工作目標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強化生態環境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我市工業企業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執行率,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制度,防范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通過清理整頓,到2019年底全市工業企業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執行率和歷史遺留問題清理整頓執行率合計達到70%以上;到2020年底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二、工作任務
通過開展“排查、分類、清理”三項工作任務,全面清理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手續不齊備的工業企業,切實做到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全覆蓋。
(一)摸清底數
全面排查我市工業企業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手續是否齊備,精準鎖定到每一家,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七類行業整治提升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溫政辦〔2018〕99號)精神,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制鞋、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廢塑料、氣流紡等七類行業原則上仍按照原整治提升行動方案執行。上述七類行業企業中原地整治提升的企業可參照本方案規定進行分類處置。
(二)科學分類
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企業現狀,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按照禁止類、依法審批備案類、簡化環評類、承諾整改類、過渡類及豁免類等六類標準,對現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手續不健全的企業進行科學劃分。
1.禁止類
對位于各類保護區和生態紅線區內,屬于落后產能淘汰且治理無望,列入整治關停名單的企業,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協商確定,提請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停。
2.依法審批備案類
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工業項目,按照現有管理規定進行依法審批和登記備案,并按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已實施“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的項目以及符合“零土地”技改政策的項目,按相應政策和規定執行。
3.豁免類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文確定的四批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清單進行補充,報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實施。屬于豁免清單內的企業直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申請登記,并根據需要自行下載登記結果存檔。
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企業,出租場地給其他企業用于原審批功能進行生產的,在總生產規模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未超過原審批規模和總量的前提下,承租方可適用原出租方已有的環評手續,無需另行辦理環評手續。
豁免的企業應按照名錄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應當承擔的其他生態環境責任和義務。
4.簡化環評類
對本方案頒布前已投產,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且不屬于以上三類情況的工業企業,編制《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報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按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
《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不嚴格按照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要求進行編制,但需明確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清單、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清單及企業負責人承諾書等內容,具體格式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并實施。
5.承諾整改類
對簡化環評類企業中污染防治措施暫時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由企業提出整改承諾書和整改方案,生態環境部門先行受理備案《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按照規定先行發放臨時排污許可證,在許可證中記載其存在的問題和承諾整改的內容和期限。該類企業在承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半年)內需完成整改并提供達標排放證明,生態環境部門依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6.過渡類
對簡化環評類企業中選址不符合現行環境功能區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業企業,通過承諾搬遷或調整用地功能的形式對《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先行備案,并按規定申領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1年)。生產期限到期前,相應規劃已經調整滿足要求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企業申請更換備案文件和排污許可證。生產期限到期后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視情況予以延期或關停。
(三)清理整頓
1.強化事中管理。承諾整改類企業在承諾期限內未履行整改要求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購買初始排污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備案文件,注銷排污許可證,依法處罰并責令停產。
按照排污許可證發放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的原則,全市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方案涉及企業的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工作,對滿足條件的企業做到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各行業企業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期限未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一律依法處罰并責令關閉,最終實現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全覆蓋。
2.強化事后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簡化管理類、承諾整改類和過渡類企業,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加密區域環境質量和企業排放的監測工作。如發現企業排放超標、應從快從嚴立案查處,停產整頓,確保環境質量改善,保障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權益。
三、工作措施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優化服務,把“最多跑一次”和環保柔性執法理念融入到此項改革中,并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一)共享環境監測數據
在工業企業數量較多、行業分布相對集中的區域,環境現狀調查數據可直接采用評價區域環境現狀監測報告,或多個企業聯合委托監測,實現資源節約,數據共享。
(二)核定現狀排污總量
對沒有排污權總量指標,但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業,應根據其《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核定的總量指標,補辦初始排污權,企業可通過先承諾后補辦的方式,先辦理備案手續,并核發排污許可證。在承諾期(取得備案手續后三個月內)內,由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核定企業主要污染物總量并核發排污權證,企業按照“十三五”五年期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有償取得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
(三)統一申報材料要求
按照“最多跑一次”審批改革精神,統一申報材料和要求。各企業要如實申報各項材料,對現狀環評內容、結論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環評編制及受理時無需進行廠房產權及合規性審查,僅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其他防護距離不作為前置條件);涉及稅收證明的,由企業自行提供復印件;危險廢物以委托處置合同或廠家回收合同為準;凡涉及承諾書的,均須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蓋企業公章。
(四)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生態環境部門可按行業、分區域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批量受理、批量審查、單獨備案。負責審批的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環保承諾書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交集體研究決定后,予以備案。備案后進行結果公告,公告內容需包含利害相關人復議、訴訟權利和期限。完善環保行政許可監管制度,推行環保柔性執法。
(五)做好風險防范
加大政策法律的宣傳力度,做好困難企業、關停企業思想工作,做好周邊群眾思想工作,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穩定推進,不引起社會矛盾。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9年9月底之前)
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各鄉鎮、街道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行業協會,開展全面、系統的調查摸底,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進行分類。
(二)全面實施階段(2019年9月-2020年6月底)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組織專班,集中推進,力爭年底基本完成。2020年6月底前,所有在生產的工業企業全面取得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手續。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0年7月-2020年12月底)
2020年7月之后,全面開展清理整頓工作,沒有取得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手續的工業企業,一律依法處罰并責令停產、關閉。到2020年12月所有企業全面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出臺“一證式”管理工作制度,嚴格持證排污、按證管理,堅決查處無證排污、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工業企業歷史遺留環評和排污許可問題審批改革暨清理整頓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組長,聯系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副組長,各縣(市、區)、功能區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抽調業務骨干,專職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工業企業數量較多的鄉鎮、街道,須落實專人負責工作開展。
(二)強化宣傳發動
各地應通過動員會、吹風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各級政府、各行業協會、各相關部門(單位)傳達政策、文件精神,把此次改革對“兩個健康”先行區建設的重要性和改善環境質量的必要性宣傳到位。引領行業協會積極參與溝通協調,引導環保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及早介入并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督促企業主動履行主體責任、承擔應盡的義務。
(三)嚴格責任追究
工業企業歷史遺留環評和排污許可問題審批改革暨清理整頓工作作為判斷地方政府落實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重要依據,納入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年度考核。
(四)允許創新容錯
為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根據《溫州市改革創新容錯免責辦法(試行)》(溫委辦發〔2016〕107號)精神,對工作中認真履職、執政為民、擔當盡責,但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存在過錯失誤的工作人員,按照改革創新容錯免責相應條款免于處分。
本方案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9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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