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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設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貯轉運企業,規范化操作其處置流程,安全處置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解決小微企業產生的危廢量小、處置費用高、暫儲周期長等問題。
關鍵詞: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貯轉運,安全處置。
一.危險廢物、小微企業概念
(一)危廢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定標準和鑒別方法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具有危險特性,分別具有毒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蝕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學反應性等(以下簡稱危廢)。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或者家庭作坊式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統稱。(以下簡稱小微企業)。
(二)推動收貯轉運企業建設必要性。小微企業由于生產工藝需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一定量的危險廢物。小微企業區域集中產生量較大。據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西平分局統計,縣域內小微企業各類危廢年產生量可達20噸以上,如果大量危險廢物未經管理,流入我們生活的環境,會對我們的食品、飲水和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從而嚴重我們每個人身體健康。比利時馬斯河谷煙霧事件、美國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等八大重金屬污染事件就是非常明顯的例子,值得我們深思。我們國家對危險廢物管理要求比較嚴格,要求企業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進行規劃化管理,安全、無害化處置危廢。隨著國家2020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修訂和對危廢監管力度逐步加大,和國務院、河南省政府對營商工作要求,對小微企業服務幫扶指導,推動收貯轉運企業建設,安全處置危險廢物、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勢在必行。
二、區域小微企業管理現狀
(一)涉危廢小微企業小管理現狀
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是生態環境部門一項重要工作職責,對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安全處置可以有效預防環境風險事件發生。2018年按照河南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環境污染攻堅戰工作要求,西平縣認真組織開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其中在涉及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上,西平縣生態環境部門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全面整改。工作中,在排查和整治規范全縣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暨危險廢物產生等10家企業的基礎上,通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深入開展了不同行業小微企業危廢排查和整治工作,累計排查出100余家涉危廢的小微企業。
由于危廢管理工作在基層起步較晚,不同于大氣、水污染治理工作,對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有效管理是基層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短板,大多存在缺人員、缺機構、缺經費的局面。多年來對小微企業危廢管理也是基層管理部門軟肋,普遍存在企業對危廢規范化管理認識不清、一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危廢監管缺少專業化培訓、小微企業危廢管理及處置工作存在環境風險等問題。據調查,西平縣涉危廢小微企業產生的危廢種類包括:重金屬污水處理污泥、生產酸洗污泥、廢礦物油、廢油漆桶、噴涂廢物等,品種多達7-8種。
(二)對小微企業危廢管理措施
按照河南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危廢管理要求,圍繞規范登記、安全貯存、杜絕私自處置危廢等方面,西平縣對小微企業危廢管理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普及危險廢物知識普及宣傳。根據企業行業特點,圍繞危廢鑒別、收集、登記、貯存及安全處置只做了300多份宣傳畫,由環境監察員張貼于企業危廢暫存點,并由企業負責人認真閱讀后,在宣傳畫上簽字、留影。
二是要求企業規范危廢暫存點,做到“三防”,確保安全貯存。
三是要求產廢企業建立危廢登記臺賬,按月申報危廢產生量,環境監察中隊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產廢量超過10噸企業督促年底前進行安全處置。
(三)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產生量較少問題。由于大多數產廢企業生產規模小、工藝簡單,實際危廢產生量和環評理論危廢產生量差別較大,年危廢產生量在100---200公斤之間。
2.規范貯存倉庫問題。小微企業,特別是一些個體工商經營戶由于場地狹小,難以按照要求建設危廢規范化貯存場所。如一些汽車維修、維護店,經營場地只有1間門面房,難以再規范建設合符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間(或倉庫)。
3.委托處置費用的問題。按照規定,危險廢物最終需要進行安全處置。產廢單位都不具備自行處置危險廢物的條件,需要委托社會第三方進行處置。按照目前委托處置的市場行情,在加上當前對危廢管理工作緊迫形勢,目前委托處置危廢市場混亂:簽訂一份1年處置合同2-2.6萬元,小微企業每年處置少量危廢就要負擔幾萬元費用。鑒于危廢管理嚴峻形勢、加上第三方處置單位處置價格飛漲,涉及產生多種危廢的小微企業,加大對企業生產成本,普遍反映意見較大,給環境管理工作帶來較大阻力。
三、幾點建議
通過國家“放管服”推進,結合國家相關政策,積極探索轄區小微企業危廢推動收貯轉運機制,監督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廢管理不規范、轉移不及時,處置費用高等實際問題。在運行中做到管理規范,周到服務,價格合理,降低產廢企業管理及處置成本,服務企業,提升統一監督管理水平,消除環境風險隱患,確保環境安全。
(一) 加強涉廢環境保護法規標準的宣傳培訓
新《固廢法》強調完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 2018年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已達4643.0萬噸,且每年以同比18.78%的速度增長。為回應公眾關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等新標準不斷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 號)、司法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等,均對危險廢物的監管提出了新要求,必須加強對生態環境監察人員、產生危險廢物、經營及處理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培訓學習。
(二)積極推進區域小微企業危廢收貯轉運試點
2.1.1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領導下,公示試點工作方案,接受企業申請。各申請單位應在試點申請受理截至日期前提交危險廢物收集轉移運維試點工作申請、項目建議書、收集暫存用房租賃合同、終端處置合同或協議、工商注冊登記等各項企業信用資料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備案。
2.1.2公開評議。根據申請,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名單,組織行業專家及相關單位組成評議組,根據評分細則確定試點資格,試點單位申報項目環評。
2.1.3項目論證。試點單位按照環評文件批復及項目論證的要求,開展項目建設。項目的防滲防腐及各類環保適應性改造、收集、暫存和轉移設備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相關管理系統建設嚴格按照環?!叭瑫r”要求進行,項目建成后向省、市環保部門申請技術審查。
2.1.4.持證經營。項目建成后,試點單位在正式從事危險廢物收集、暫存、轉移和運維經營活動前向省、市環保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證明材料應當包括收集暫存轉移用房租賃合同、專職管理技術人員情況、運維管理體系、適應性改造工程資料、“三防”設施設備、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情況、信息化管理平臺、在線監控系統規劃建設、終端處置合同或協議文本等。具體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2.1.4.1 有多名以上專職危廢收儲運維管理人員。各試點單位專職管理人員落實新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要求,參與產廢單位危廢收集、暫存、轉移等管理,幫助和指導企業落實對危險廢物產生、移交(內部)、暫存、利用、轉移(外部)和處置等環節實行“專人專庫專帳”管理要求的具體內容,以及及時清理、及時移交,及時入庫,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規范化管理的流程和制度設計。
2.1.4.2具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能力。
2.1.4.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容器具、運輸、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和必要的污染治理設施。租賃利用的現有的標準廠房和倉儲用房進行的環保及環境風險的適應性改造,對涉及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及其收集、儲存、運輸等設施、工具和場所進行的規范設置。包裝容器具標識清晰、追溯便利,滿足防揚散、防滲漏、防揚撒的要求。
2.1.4.4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2.1.4.5有年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去向的計劃或方案,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終端合同或協議,有應對處置超量、超期存放危廢的應急預案和制度設計。
2..1.4.6有危險廢物收集、暫存、轉移等環節臺賬數據庫和管理工作制度,具備管理數據平臺和在線視頻監控系統,并確保與監管部門實現實時傳輸和共享,管理數據準確、全面、及時。
(三)加強管理
3.1嚴格落實環境主體責任。收集暫存轉移運維試點單位和服務小微企業要嚴格落實本單位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獲準開展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及轉移、運維服務工作的試點單位,須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制,完善本單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核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及轉移經營活動;在開展服務同時要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固體廢物轉移許可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2009年第55號公告)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以及去向,環境監測情況和有無事故等事項,并定期向縣環保局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收集暫存的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終端處置利用單位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3.2監督管理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要求,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和轉移、運維服務試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試點單位污染防治情況和突發環境事件防范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對存在嚴重安全和污染隱患,不符合原許可條件的試點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報請省、市環保部門依法吊銷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轉移運維服務經營許可證;對轉移給無終端處置資質的、以不正當方式傾倒、混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或生活垃圾轉移等行為堅決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責。
參考資料來源:
1.百度百科-馬斯河谷煙霧事件 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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