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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2016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部令第38號修訂)中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對以下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一)國家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
(二)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
上述涉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涉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牽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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